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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当事人:“辅警铐走实习律师”背后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2-07 05:54:30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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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2月5日消息(记者汪宁)近日,“实习律师赵孔亮因要求查验警察证件被协警铐走”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山东菏泽公安部门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民警、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

  2月4日,赵孔亮对央广网记者表示,他理解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和苦衷,但要遵守法律,包括警械的管理和使用一定要依法依规。

  有关专家表示,该事件激起了公众对执法过程中权力使用是否得当的讨论,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的权力边界,以及公民在面对执法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赵孔亮为何要求查验警察证件?协警是否有权查验当事人身份证?对此,记者对话当事人赵孔亮,以及中原治安研究中心研究员崔向前、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等专家和律师。

  赵孔亮:我于1月30日下午在酒店办理入住。当晚10时多,一些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进入酒店房间,要求我和朋友出示身份证。第二天,我从牡丹南路派出所所长处得知,他们查房是因临时下达的消防检查任务。事后,很多人问我消防检查是否是个借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派出所确实有义务对消防进行监督检查,我认为这没有问题。

  赵孔亮:这个真记不得了。当时我要看他警察证,他就很大声说了句“我穿这身衣服就有资格强制检查你。”我回应他“根据法律规定,你要出示警察证。”说完这句话,不知谁说了一句“铐走带派出所里”,我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就给我直接摁到地下上了手铐。

  我去派出所时有一个正式民警陪同,现在他已经被处理了。在房间时,我不知道是否有他。如果当时有正式民警陪同,查验我是没问题的,但他们进门执法时,是个协警在发号施令,并且没有人出示证件。

  付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协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部分执法活动,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查验当事人身份证,包括对酒店进行消防检查时的身份证查验。如果需要查验身份证,由至少一名正式警察带领,并出示执法证件。另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于需要可以对居民开展盘问、查验身份证。

  崔向前:协警在民警的现场指挥下(目前不包括视频同步指挥)可以参与抓捕、带离、控制、安全检查等一系列勤务活动。包括在旅馆、采取实名制的交通工具、场馆,其工作人员均有权查验当事人身份信息。

  崔向前:民警带领下协警有权使用常规警械,关键在于使用警械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如果口头传唤该当事人,其不配合,经口头告知权利义务后则可当场转为强制传唤,但其中需有沟通过程,比如应听取当事人辩解,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不应立即铐走。从事后看,该行为可能超过了行政比例原则,即合理的限度。

  赵孔亮:当时在没有人敲门也没任何提醒的情况下,他们直接刷卡进了屋子,大概有十几个人,进来之后也未做情况介绍,就让我们把身份证拿出来。然后我就站起来了,看到他是协警,我就说先看一下警察证。

  有些人认为,我好像做了挑衅警察的事情。其实我没有这个意思,主要是当时觉得对方语气很不礼貌,没有尊重我们。如果入住的是男女朋友或夫妇,我觉得他们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

  付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警察证件。这是对执法透明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主动出示警察证不仅是对执法者身份的一种确认,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在任何执法场合,公安机关都应当严格遵守程序正义,确保每一次执法都能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检验。其次,公安民警着制警服执法时应通过口头声明向执法对象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不需要主动出示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查看证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着便衣执法时应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时应口头表明身份,采取措施后出示警察证。

  崔向前:表明身份是为了让执法对象明白并确信执法主体是警察,获得执法对象的理解配合,避免不必要的执法冲突。辅警没有警察证,但有工作证,这个时候应由民警带领辅警执法。当事人要求出示执法证件时,辅警应及时向民警汇报,并按民警指示进行。而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交通管理指挥执勤时,民警公开着装即可,在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时应当出示警察证。此外,人民警察在办公区着制服时,当事人要求其出示证件则属于滥用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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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建:实习律师直接被铐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据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依据我国法律,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赵孔亮的行为并未构成违法行为,那么协警的铐走行为是不妥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付建:这是一个关乎法治精神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合法执法,包括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调查取证、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等。然而,这种配合不应以牺牲个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崔向前: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会协助义务,例如公民应依法配合警方执法和调查取证等。此案中,到所后的人身安全检查属正常警务流程,并非刑事搜查,不需开具检查证,可以由辅警在民警指挥下协助完成。当事人到派出所后,应确信执法行为是警方行为、配合警方调查。配合调查并不影响其当场申辩权和事后控诉权,反而有利于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有利于警方及时解除强制措施,恢复其人身自由保障其合法权益。另外,公民不要过度恶意揣测警方执法目的,造成不必要的执法对抗。

  赵孔亮:我认为检察院有监督权,因为我是研究刑事诉讼的,对刑事辩护程序比较了解。比如说,检察院对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直接有立案侦查权。我觉得这次对他们的违法应该也有监督权。

  付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在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可以向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室提起申诉。

  赵孔亮:事后,派出所所长和我聊到一些基层治理问题,比如基层警力不足、协警工资低,很多诉求不好实现,在此情况下,要求他们对各种规范了解得非常细致并严格执行,可能不太现实,我很理解这些苦衷。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肯定要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宏伟目标。同时也要考虑现状和经济、习俗等问题。我认为,基本的法律一定要遵守,包括警械的管理和使用一定要依法依规。派出所所长表示确实是这样,还给我出示了他们的会议纪要,在会上多次强调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但是执行中并未达到100%的贯彻,我也表示理解。同时,对方说这件事是给他们一个警示,也欢迎公民监督他们。

  付建:该案不仅涉及执法规范性问题,也触及了公民权利与公安机关权力边界的敏感话题。此事件不仅是个案,更是对当前执法规范性、公安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公民权益保护的一次深刻反思。我们期待通过此事件的深入剖析,能够推动执法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加强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共同构建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崔向前:此事不但提醒基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也要注意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同时,应引导教育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明白配合行政部门执法是公民义务,监督行政部门是公民的权利,但应注意二者之间的平衡。

  近日,“实习律师赵孔亮因要求查验警察证件被协警铐走”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山东菏泽公安部门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牡丹分局牡丹南路派出所民警、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天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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