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导航
 
 
一男子冒用他人信息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律师:或受行政处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3-31 12:31:33    文字:【】【】【
摘要:一男子冒用他人信息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律师:或受行政处罚(主管q+83670629 Skype号live:.cid.a0aac7b1fef6d741)。老牌平台4年运用4年历史数据精算出目前适合市场推广的一种模式-超高日工资市场发展模式。本站为官方授权注册站。

  天选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正在进行。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一位纳税人蒋璐发现,自己14岁女儿的信息被陌生人魏某某填报,导致她不能在汇算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据了解,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计算个税时,除扣除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支出。蒋璐怀疑,魏某某为了少缴税,冒用自己女儿的信息进行虚假填报。

  她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3月25日,九龙坡区税务局回复称,经沟通,魏某某已将此前填报的信息作废。3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魏某某纳税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获悉,他从2021年开始便使用蒋璐女儿的信息进行专项扣除填报,关于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将由相关管理单位调查。

  这并非个案。新京报记者咨询法律专家得知,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涉及金额较小,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信息,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月19日,蒋璐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被通知,“不可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享受该笔扣除”。系统提示,她女儿瑶瑶(化名)的信息已被纳税人魏某某填报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纳税人家里有年满3岁接受学前教育或正处于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子女,可以享受个税优惠,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应缴纳税额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填报子女教育信息需要提供子女受教育阶段、时间段和身份证号码。蒋璐并不认识魏某某,她推测,魏某某盗用了瑶瑶的信息。于是,她向缴税地九龙坡区税务局电线日,九龙坡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回复蒋璐称,他们已电话联系魏某某,对方已经作废了此前填报的信息。

  魏某某缴税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3月29日上午,青羊区税务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经查询,魏某某从2021年开始,每年都填报瑶瑶及另一名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信息,但在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他又把两项子女信息删掉了,“这意味着他虽然虚报了信息,但实际上并没有少缴税款。”

  目前,青羊区税务局也已通知相关管理单位联系魏某某的任职单位,要求其本人对虚假填报的信息进行更正消除。如果魏某某不配合整改,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利。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一起深圳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的案例:石某某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虚假填报了5项子女信息。税务机关对石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石某某主动认错,对上述信息进行了修正。

  青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也提到,此前辖区内也发生过一起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例,同样是被冒用信息者发现、举报,最终,虚假填报者补缴了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但并未受到其他处罚。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因为不掌握户籍信息,无法判断所填信息真实性,“一般只能通过身份证号判断子女和父母的年龄差距是否符合常理。未来,我们对核查系统的校验是会越来越严格的。”该工作人员说。

  “如果税务信息采集系统能与公安户籍系统挂钩,进行交叉对比,便可以避免类似现象发生。”税务律师吴建新告诉新京报记者,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嫌违法,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虚报此类信息涉及金额较小,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一般会对虚报信息的纳税人采取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至于是否处罚、怎么处罚,属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吴建新说。

  他表示,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今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目前,蒋璐已经可以正常填报,但她觉得后怕,“不知道这个人还用我女儿的信息做了什么,会不会造成其他麻烦,甚至威胁我女儿的人身安全。”蒋璐希望税务机关能对魏某某进行处罚,有关部门能查清魏某某获取信息的渠道。

  青羊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目前并不清楚魏某某获取信息的途径,后续将由相关管理单位调查。

  3月25日,蒋璐以个人信息被盗用为由向属地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并未立案,“民警告诉我税务机关有执法权,这事应该由他们处理。”蒋璐说。

  我国刑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及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购买个人信息的人和出售个人信息的非法经营者,如果情节严重,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汪龙律师解释。

  钱汪龙建议,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被盗用、权益受到侵害,应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受害人因被盗用信息造成实际损失,可以起诉盗用者,要求民事赔偿。天选团队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23-2033 盛煌娱乐企业管理 百度地图 谷歌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