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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幼子从22楼抛下 律师:需对她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02 13:59:48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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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警方通报,4月1日7时许,重庆巴南区人何某 (女,37岁) 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有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有必要对何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定何某是否有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孩子坠楼时没有掉在楼下的救援气垫上,有邻居认为,是其母亲何某有意避开了救援气垫。对于这一猜测,一名心理咨询从业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些严重的抑郁症患者对未来失去希望,天选会做出“扩大性自杀”的行为,带着亲人一起自杀,或者先把亲人杀死,以免他们留在世上“受罪”。为了完成“扩大性自杀”,可能选择“避开”气垫。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患抑郁症,还有待专业鉴定才能下结论。

  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熊达律师指出,有对何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必要性。熊达认为,如果何某没有精神疾病,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若该女子(何某)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把孩子扔下楼,且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经司法精神病程序鉴定确认,则其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熊达说。他表示,如果经司法精神病程序鉴定,确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间歇天选团队性的精神病人,以上三种精神病人中,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负刑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赵良善表示,在本案中,何某负刑责与否,取决于对其鉴定结果,看属于哪类精神病人。在无法定不负刑责的情况下,如犯罪情节较轻,判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则最高可判处死刑。

  就何某扔孩子时有意避开救援气垫这一猜测,熊达律师表示,当事人若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不会判断有没有气垫。当然,有可能是故意往没有气垫的地方扔,但这并不能排除其患精神病。相反,某些精神病发作时,恰恰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一些精神病人会产生幻觉,不会觉得扔的是她的儿子,而是扔一个怪兽,要吃她、攻击她的怪兽。

  赵良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何某是否患有精神病,应由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综合考量何某的多种因素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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