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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进一步提升证券审判精细化水平 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17 15:52:35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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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选团队中证网讯(记者 昝秀丽)最新数据显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三年来的第一大案由,近三年年均收案数量超过2000件,收案占比在全部金融民商事案件中最高。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司法实践中,资本市场证券纠纷呈现哪些新问题?在创新金融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方面,北京金融法院有哪些创新之举?

  针对上述市场关心关切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丁宇翔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前置程序取消等便利了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北京金融法院始终严格保障投资者诉权,探索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有力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下一步北京金融法院将继续深化完善“双轨双平台”机制,深化证券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证券审判的精细化水平,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证券虚假陈述是非常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证券欺诈行为中产生民事赔偿案件最多的行为类型。”丁宇翔介绍,北京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已先后审结了包括乐视案(2023年中国商法十大事件)、蓝石资产案(2023年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东方网力案、昊华能源案、中兴天恒案等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

  丁宇翔在谈及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特点时表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群体性特征突出,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动辄成百上千,往往相继起诉,成为典型的群体性案件;案件审理难度大,证券市场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沪深主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亦有不同的发行和交易规则,这就导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资源推进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由于案件本身涉及人数众多,专业性强,且经常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算,导致这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在丁宇翔看来,前置程序取消便利了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22年1月,经过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根据《若干规定》,投资者因发行人虚假陈述而受损,不再像此前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而是只要符合《若干规定》第2条即可。这就为投资者进一步畅通了诉讼渠道,从而可能产生一定的诉讼增量。但通过努力做诉源治理工作,这部分增量可能被抵消。

  “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的同时,司法审判也将及时跟进,积极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审判的五大理念,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发行人等相关主体为获取不当利益而甘冒法律风险将付出惨痛代价。”丁宇翔提醒。

  丁宇翔表示,除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外,涉及证券纠纷的案件还有以下几类:证券确权类案件,主要是因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的权利归属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证券及衍生品交易类案件,主要是因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金融衍生品在转让交易中发生的纠纷;证券服务类案件,主要是在证券发行并上市的保荐、证券的承销、投资咨询、资信评级服务、交易代理、登记、存管、托管、结算、审计、法律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证券回购类案件,主要是证券持有人通过卖出一笔证券,并与购买人约定一定时期后以约定价格买回该笔证券的活动,这一交易的实质是以证券作为质押的标的进行资金融通,在此过程中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证券回购案件。

  “缓解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是北京金融法院工作的重点。”丁宇翔介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在丁宇翔看来,民营企业尤其是科创型的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融资难、融资贵。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审判中,一方面合理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厘清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具体来看,一是合理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在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实践中,“对赌协议”经常被投资方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机制(同时也是融资方的一种激励机制),用来避免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的处理思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在无法定无效事由时,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主张对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从而判决是否支持。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鼓励投资方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科创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是厘清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再融资过程中,对于投资方利用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订立的“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因其赋予了投资方优越于其他同种类股东的保证收益特殊权利,变相推高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违反了证券法公平原则和相关监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9条,对于定增保底条款,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无效。

  “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是金融审判五大理念之一,北京金融法院在证券审判中一直秉承和贯彻着这一理念,创新金融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谈及办案理念时,丁宇翔如是说。

  具体而言,一是严格保障投资者诉权。北京金融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关于取消前置程序的精神,降低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诉讼门槛,缩短其权利实现周期。

  二是探索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北京金融法院以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为双轨,以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和示范案件管理平台为依托,探索创新“双轨双平台”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低成本、高效率之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利中小投资者在线人。

  三是有力保障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依法保障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代位诉讼、纠纷调解、支持起诉等方面的职责,启动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起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纠纷案。

  “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完善‘双轨双平台’机制,深化证券纠纷的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证券审判的精细化水平,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丁宇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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